【女性】“15岁,我嫁给死人当妻子”,一生不婚不育不恋爱,她们最后活成了这样……(组图)
大家好,我是荷包蛋妈妈。
一梳福,二梳寿
三梳自在,四梳清白
五梳坚心,六梳金兰姐妹相爱
……
一个年轻的姑娘坐在镜前,臂带银环,身着新衣。
身后年长的“阿姐”将她的长辫轻轻盘起,口中念念有词。
这是电影《自梳女》中的一个片段。
杨采妮饰演的意欢,因不愿嫁给举人做妾,秘密举行自梳仪式,打算终身不嫁。
谁知下一秒,娘家破门而入,逼她成亲,为父还债……
关键时刻,刘嘉玲饰演的风尘女子玉环仗义相救,两人相扶一生。
最近,这部1997年拍摄的电影,又火了起来。
原因:一个特殊的女性群体,自梳女,开始进入大众视野。
人们这才发现:
一个世纪前,有一群女人,她们终身不婚不育,自食其力,老来齐聚“姑婆屋”,相伴终老。
网友感叹:这不就是现代女性向往的生活么?
事实果真如此励志又浪漫?女性立志不婚不育,要经历几重难关?
1
女人的抗争
自梳,顾名思义:女人到了适婚年纪,按照新妇习俗,将辫子盘起,立志终身不嫁。
一旦自梳,终身不得反悔。
假如又与男人“勾三搭四”,就要被捆入猪笼,投河浸死。
这样残酷的规定下,为何还有那么多女孩甘心“葬送幸福”?
自梳女,其实是一种特殊现象,多见于桑养蚕业发达的广东珠江三角洲一带(顺德、南海、东莞、番禺等)。
19世纪末20世纪初,蚕丝工业化发展,需雇佣大量女工,大大提高了当地女性的劳动力地位。
这些女孩从15、6岁起,就成为家里的主要经济来源。
有些穷人家也不愿女儿早早嫁出,断了财路。
但经济独立,并不意味着婚姻自主、人身自由。
正如电影中的意欢,假如嫁人价钱更高,不做女工更“稳妥”。
当时的女性婚前对丈夫是聋、是哑都不知,婚后还要承受公婆的苛待。
这些相对有经济自主权的女孩不想受夫家压迫,便萌生了自梳的想法。
父母不同意怎么办?
实在拗不过,这些女孩们想出了“不落家”的办法。
也就是利用婚后“三朝回门”的机会长住娘家,避免与丈夫同居。
结婚当晚,请知己大嫂传授洞房应付办法,请金兰姐妹特制一套“怎么撕也撕不烂,扣死、钉紧”的防卫服。
新娘带剪刀自卫,如果新郎暴力逼迫,金兰姐妹便会闻声前往解救。
为待嫁自梳女穿防卫服
再后来,桑蚕业衰落后,她们又为了生计前往新加坡南洋一带打工,主要从事住家保姆的工作。
她们雇主的家庭里消耗完青春,更断绝了收获爱情的可能,自梳女也由此有了新的身份:妈姐。
所以,自梳往往不是自愿之举,更像是被动反抗。
离我们理想的自主选择,或只恋爱不结婚,差十万八千里。
2
并不理想的结局
当一个女人无夫无子,最后老了会怎样呢?
我想,这也是很多独身女性关心的问题。
在当时,根据女子不能死于娘家的传统,有钱的自梳女们会凑钱一起置办一处房屋,名曰“姑婆屋”,为自己立牌位。
其他想后加入的自梳女,则要花钱买位。这可不是一笔小钱。
当时,大部分自梳女都自愿把赚来的钱贴补娘家,所以年老境遇差别也较大。
买得了位的自梳女,过世后由其他在世自梳女安葬。
她们的灵位就供奉在“姑婆屋”里,或是一张红纸,或是一个木牌。
而那些“不落家”的自梳女,因为在夫家仍是主妇名分。
所以,夫家红白喜事均要关照,有的甚至还要出钱帮丈夫娶妾。
弥留期间的饮食、医药和身后费用也要由自己承担。
所以,钱,就成为自梳女能否安葬的关键。
假如无钱又无分,有些自梳女还会采取“守门清”和“当尸首”的办法,为自己身后找一个安身之所。
“守墓清”又叫“买门口”,即自梳女找一死人出嫁,做死者名义上的妻子,将来便可老死夫家。
“当尸首”则是指,当男子死而未葬时,自梳女嫁去作死者之“妻”,为之披麻带孝,守灵送葬。
可以说,在那个时代自梳女的身后事毫无尊严,也无保障。
3
请别逃避
特殊的时代、特殊的地区催生了这样一群特殊的女性。
看似励志,实则无奈。
看似浪漫,实则辛酸。
正如在电影《自梳女》中,意欢与青梅竹马“破戒”后被赶出姑婆屋,她与玉环相依为命,又因战争分离。
几十年苦苦追寻,才得以在年老时再续情谊。
漂泊似浮萍,信念不灭,全因心中有爱。
但倘若无爱可寻、可想,又该如何坚守呢?
在采访自梳女的纪录片里,自梳女们虽年老艰难,却极少有人后悔当初的选择。
为何?说到底,女性的婚姻困境仍未改变。
今天仍有很多未婚女性,被父母裹挟进入婚姻,或者成为交换资源的工具。
越来越多女孩子恐婚恐育,于是转而标榜不婚不育。
如果说自梳女是被动选择,那么现代女性则是主动逃避。
归根结底,都更像是一种无奈的反抗。
过分推崇不婚不育,只会造成社会的恐慌和对立。
真正的自由,应该是让女性有尊严、有保障,自主选择是否步入婚姻。
我们不应该忽视她们的苦难,去放大其中的浪漫。
更不该等到她们繁华落尽、风烛残年之际,再施以上帝之眼。
因为,用浪漫、勇气这样的词汇,去美化背后血淋淋不平等的现实,实在是一种残忍。
女人,与其羡慕自梳,不如先求自立。
欲谋爱,先谋生。
衷心希望,未来每一位女性都有婚姻自由和发展自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