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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一甲顶三弩,三甲进地府”,私藏盔甲为何在古代是重罪?

2021-10-11 来源: 网易 原文链接 评论0条

有句名言叫“枪杆子里面出政权”;武器是一把双刃剑,可以巩固统治者的政权,可以镇压民众反抗,消灭敌对势力;但是也可以解放受压迫的民众,推翻一个政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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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古代,王朝更替都是通过暴力实现的,很少和平过渡。

而历代统治者没有一个不希望自己的统治能够千秋万代的。因此,一个统治者要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,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,就要建立一支强大的军队对百姓进行威慑,让他们不得反抗皇帝的统治。

与此同时,皇帝还要想方设法禁止民众拥有、携带和制造武器,以防他们拿着武器寻衅滋事、挑战官府权威,扯旗造反颠覆合法政权。

中国历代王朝在武器管控方面非常重视,不遗余力,出台了一系列严格的法令。

尤其一个王朝刚刚经过一场战争建立,大量武器流失在民间;而且由于战乱百姓为了防身会在家里私藏武器,更需要立法收缴武器。

即使对于军队拥有的武器,政府也要严格进行管理;因此有句成语叫“刀枪入库,马放南山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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传说秦朝建立后,有一天,秦始皇在群臣陪同下,观看各种表演。除了安排文艺表演外,还有军人技战术表演。

舞台上各种杂耍表演得非常精彩,秦始皇看得非常投入;接下来轮到军事表演,一队手执刀剑干戈的武士闪亮登场。

秦始皇见了毛骨悚然,于是辗转反侧,寝食难安。

那么,秦始皇恐惧什么?

虽然六国灭亡,但六国贵族不可能杀完,他们睡思梦想卷土重来;还有六国的人民,也会反抗秦朝的暴政;秦始皇怎么能不恐惧?

这时候,下面的官员禀报说,某地流行着一首童谣说:“渠去一,显于金,百邪辟,百瑞生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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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字去一,就是人字显于金:依附金器就能显赫,最后两句是百邪回避,福瑞丛生之意。

秦始皇听后,来了灵感。于是便假托征兆,说这是天意,下令各地政府收缴民间所有的兵器,运送到首都咸阳,铸成了12个铜人。

司马迁在《史记》对此有过专门记载:秦朝政府“收天下兵,聚之咸阳,销以为钟鐻,金人十二,重各千石,置廷宫中。”

贾谊在《过秦论》也写道,秦始皇“收天下兵器,聚之咸阳,以为金人十二,以弱天下之兵。”

唐朝对武器的管控也比较严格,而且还出台了相关法律。

《唐律疏议》第十六卷总第243条规定:不许私人任何私人持有违禁兵器的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;除了弓、箭、刀、木盾、短矛之外,均属于违禁品。

在唐朝,政府把兵器分为两类,一类私人可以合法拥有,一类坚决不许百姓任意制造和拥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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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法拥有的一类武器,包括弓、箭、刀、楯、短矛等五种短小轻型武器。

这类武器民间应用比较广泛,杀伤力也相对较小,制造门槛较低,可以作为百姓自卫防身,保卫私有财产的武器。

另一类武器成为“禁兵器”,如甲、弩、矛、矟、具装等武器,制造周期长,门槛高,杀伤力较强,则禁止百姓私自存藏和制造。

宋朝江山是靠兵变取得的,所以宋太祖赵匡胤深知枪杆子的危害,对武器管控更是不遗余力。

北宋建立之后,在颁布的《宋刑统》中作出明文规定:凡蓄藏禁兵器的人户,按律须处以“徒一年半”的判罚。

弓、箭、刀、枪这类在唐朝属于非禁用的兵器,在宋朝制造买卖过程同样受到各级政府严格监管。凡“造弓箭、横刀及鞍出卖者,并依官样,各令题凿造者贯属姓名”。

换言之,制造这类武器的时候,需要刻上制造者的姓名;卖给谁了需要备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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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样一旦发生了刑事案件,就可以进行追查。

元朝作为一个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,武器管控严格程度空前绝后,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。

元朝法律规定,各级地方政府无权制造兵器;宗教和舞台演出需要用兵器的,全部以陶土木头甚至纸糊的代替,坚决不准使用铁制的;各大城市居民,连弹弓都不允许持有,否则杖责七十七下,没收一半财产;

汉人除了军人、衙役之外,不允许持有任何兵器。

甚至民间传说,元朝对菜刀都实行严格管制,每十户需共用一把菜刀。

由此可见,各个朝代对武器的管控一脉相承,非常严格。

在各类武器中,对弓弩的管控最为严格;因为弓弩的射程非常远,可以达到80到150米,最远的可以达到300米左右。

弓弩的杀伤力也非常大,可以在100米内击碎大象的头盖骨。

如果攻城略地,攻打城池,弓弩是必不可少的;在古代,弓弩就是不折不扣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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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此,历代王朝都把弓弩列为禁用兵器,严禁制造和拥有,管控非常严格,处罚措施也比较严厉。

唐朝法律规定:私藏矛、矟的,有期徒刑一年半;私藏弩一张,罪加二等(即有期徒刑两年半);私藏弩三张者,判处流放两千里;私藏弩五张者,判处绞刑。

换言之,弓弩因为杀伤力大,已经成为统治者的心腹之患。

但是还有一种违禁品,比弓弩还要厉害,政府对它的管控更为严格,简直到了匪夷所思的地步,它就是甲胄。

早在春秋时期,就有“家不藏甲”之说;西汉明确规定“民不得挟弩、铠”。

西汉时,私藏“甲一领及弩三张”的要处流放两千里之刑;私藏“甲三领及弩五张”的要脑袋搬家,被送上断头台。

唐朝法律规定:私藏矛、矟的,有期徒刑一年半;私藏弩一张,罪加二等(即有期徒刑两年半);私藏弩三张或铠甲一幅,判处流放两千里;私藏弩五张或者铠甲三幅,判处绞刑。

即人们常说的,“一甲顶三弩,三甲进地府”。

甲就是甲胄,是作战时士兵穿在身上用来防身用的器具,有牛皮和鳄鱼皮做的,也有金属做的,能有效抵御刀枪剑戟穿刺和弓箭射击,相当于现代士兵穿的防弹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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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战争中,拥有了甲胄就可以刀枪不入,大大减少伤亡,军队战斗力也大大提高。

比如战国时代的魏武卒,标配是“衣三属之甲”,即身穿三层防护服。

因此他们战斗力爆棚,战无不胜、攻无不克,所向无敌(“天下莫当者”)。

再以虎牢关之战为例,秦王李世民虽然只有3000兵力,但是却将王世充和窦建德的10万大军打得落花流水。究其原因,就是因为李世民为他们装备了重甲。

重甲可以让士兵以一当十,所以谁要是造反的话,肯定要制造甲胄。

所以,统治者对拥有甲胄的人非常恐惧。

同时,甲胄的制作工序复杂,制作成本极高,非手艺娴熟者所能为之,即使勉强造了出来,质量也大打折扣。

一般来说,制造甲胄为流水线生产,需要投入的人力物力非常多,规模很大。

所以说,一旦发现甲胄,数量非常多,大多是有深刻背景的,背后不是将领、权臣,就是乱党和土豪,他们打造甲胄肯定是别有用心、图谋不轨的。

以此看来,皇帝对甲胄的禁令,绝不是针对民间的收藏,针对的是规模性的购买、制造和私藏。

这类案件非常敏感,一旦发现,就是谋反性质的大案要案,要严格追查;历史上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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比如西汉开国大臣周勃的儿子、名将周亚夫,就是吃了私藏甲胄的亏。

当时周亚夫已经从丞相岗位上退休,年近花甲,儿子就偷偷定做看五百甲盾,准备等父亲去世后陪葬用。

但是因为周亚夫的儿子拖欠佣工工资,被人家向官府举报,受到汉景帝重视,派人进行调查。

调查结果很快出来了,举报属实;汉景帝大怒,将周亚夫依法逮捕。

审讯的官员质问他:“皇上对你这么好,你为什么要密谋造反?”

周亚夫辩解说:“这是儿子给我准备陪葬用的带往阴曹地府的。”

审讯的官员说:“即便如此你也有罪,说明你打算在地下造反。”

一句话气得周亚夫当初吐血,没有几天就一命呜呼了。

唐高宗李治第六子、武则天次子李贤,也栽在了铠甲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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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子仪凤四年(679年),明崇俨被强盗杀害,凶手却一直没有找到,。武后因此怀疑是太子李贤所为,就派人调查他,结果在东宫马房里搜出数百具铠甲,成为其谋反铁证,李贤百口莫辩,被迫自杀。

到了清代,也有关于盔甲的故事,但不是谋反,而是造反故事。

努尔哈赤在自己的父亲被明朝大将李成梁杀害后,依靠父祖遗留下来的十三副铠甲起兵反明、为父报仇。

这从一个侧面充分说明盔甲的作用,也说明历代统治者将私藏盔甲定为重罪不无道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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