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的终局之:犁庭扫穴事最公(图)
香港由《逃犯条例》修订引发的混乱局面,到目前为止暂未有平息迹象。香港前特首梁振英日前在海外社交媒体上发文表态,他首先研判了香港当前形势,认为:
“黑衣暴力运动”早已变质,运动的主角已经不是和平示威游行的市民,运动的目标也已经不是“五大诉求”,而是以暴力和其他非法手段瘫痪社会和推翻特区政府,夺取香港政权(regime change),改由反对派执政;
篡夺中央政府根据《基本法》的权力,包括对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的实质任命权,免除主要官员对中央政府的问责,实行“去中央化”,将香港的“高度自治”篡改成“完全自治”,令中国对香港只有名义上的主权。
下一步是去中国化,香港实质上成为独立于中国的西方傀儡;再下一步是结合外部势力,成为“颠覆基地”,在中国内地复制“黑衣暴力运动”,改变内地的政治制度和进一步分裂中国。
“狭路相逢勇者胜”,在谈到如何应对的时候,梁振英说,从积极方面看,“黑衣暴力运动”已经犯下战略性错误,为中央和特区政府提供了难得的趁势犁庭扫穴的机会。未来几年,需要做、可以做、值得做的事很多,里里外外全面治理、改革、整顿的工作都必须坚持到底。
这位经历了2014年发生的"占中"运动,以及2016年初发生的旺角骚乱的香港前特首,用到了“犁庭扫穴”一词,认为这是中央和港府进行犁庭扫穴的机会。
犁庭扫穴,语出东汉·班固《汉书·匈奴传下》:“固已犁其庭,扫其闾,郡县而置之。”其意为:犁平敌人的大本营,扫荡他的巢穴,比喻彻底摧毁敌方。
笔者以为,梁先生说法还是有些保守,以目前的局势来看,是时候对香港暴力激进分子,以及港独分子进行犁庭扫穴了。
修例风波发展至今,香港暴力乱局持续升级,暴力示威已经开始常态化,而且暴力手段不断升级,从最初的单纯趋近偶发的打砸,已经演变为今天有组织、有准备的投放汽油弹的暴力攻击。这个周末连续两天出现了激进的暴力行为。
8月31日,香港激进示威者不顾香港警方此前发出的反对通知书,在港岛和九龙多区非法集结并实施违法及暴力行为。香港特区政府总部、立法会大楼、警察总部等多处遭暴徒汽油弹袭击。
9月1日,激进示威者以路障堵路、纵火及烧国旗,堵塞各区来往机场的交通,并在港铁多个车站内大肆破坏,全港至少有12个车站遭破坏。
最严重的情况发生在地铁。一些暴力示威者攻击旺角地铁站的控制室,又在车站内肆意破坏,后来又有人在地铁车厢内与其他市民斗殴,与警察困兽斗。
这些行为,严重的破会的香港社会的稳定和法治基石,对香港市民以及往来旅客,造成了很大的不便和困扰。虽然目前为止还没有遭成严重的人员伤亡情况,但如果这种趋势蔓延下去,谁有能保证不会发生不可挽回的流血事件。
而且这些施暴者,皆能够在事后“金蝉脱壳”,有组织地在地铁内“换衫”,从容逃离,似乎实施暴力行为的不是刚才的自己,甚至他们都不用负法律责任。“警察抓人,法官放人”已经不止一次上演。香港法律对于这些施暴者似乎毫无效力,这无疑是对暴力行为的极端纵容。
横向比较,香港这些极端分子的暴力行为,如果发生在美国或者英国,这些激进示威者想全身而退,可能根本没有机会。
非常时期,当用非常手段。香港社会决不能纵容这样的暴力违法手段。如果任由之蔓延,不仅不利于平息事态,对于整个香港来说更是毫无益处,只会让香港社会更加撕裂,最终影响到香港每一个人。
这些激进示威者的暴力行为,其实已经引起很多香港人的反感和排斥,这是现实的民意基础。
正如笔者在前文——香港这个局怎么解?——写道的:这就需要港府和香港警方,以强硬和铁血打击街头政治运动中的暴力行为,尤其是要重点打击暴力行为的组织者和核心成员。要知道,在非法集会的前提下,破坏交通、扰乱公共秩序,公开纵火等,都足以构成暴动罪。
香港法例第245章的《公安条例》,第18条条文显示,凡有3人以上非法聚集,他们并作出扰乱秩序的行为,或作出带有威吓性、侮辱性或挑拨性的行为,意图导致他人认为该集结会破坏社会安宁,或害怕他们会借此激使他人破坏社会安宁,即属非法集结。
该集会确实破坏了社会安宁,参与该集会的人,便有可能触犯暴动罪。非法集结的最高刑罚是判监5年,暴动罪的最高刑罚则是入狱10年。
香港社会有很多人会说,虽然这些激进示威者手段有过激之处,但其情可谅。这种逻辑也是可笑之至,如果有人吃不饱饭,是不是就可以去抢劫了?!如果有人没钱花,是不是就可以去抢银行了?!任何理由,都不能成为这些人实施暴力犯罪行为开脱的借口。
“丧尽人心终不悔,犁庭扫穴事最公”。最后,中共十大元帅之一陈毅的诗句,非常契合此景此境。